水电站合同 篇1
发包方:华安县水利局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华安县城关大同路21号 邮编:363800 电话: 法定代表人:黄秋生 职务:局长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加强管理,适应改革需要,搞活水利经济,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情况下,提高水库电站的经济效益,根据《20xx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经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岭埔水库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______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内容:岭埔水库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400kw)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
二、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2、甲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3、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管理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度应缴纳的承包价款所剩余的部分)。
4、电站原有的职工,由甲方自行安置。
四、乙方义务
1、承包价款缴纳时间计算:乙方从承包期的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向甲方上缴电量___万度(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最后一年即第三十年203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
2、乙方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承包期限最后一年的承包款___万元(按中标电度以0.2元/度折现金计算),作为承包期间的履约保证金。
第一年至第二十九年的每年承包款按承包电度折现金计算,每年承包价款分2次等额分别于当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注:上缴承包电度税款及水资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代缴可抵扣承包金,其它电度及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电价按本辖区内上半年度华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小水电上网平均电价计算折现金交纳(注:每度电价格不得低于0.2元;如遇上网电价上调,承包电度的电价按有权单位批准的上网电价提高的幅度增加)。
3、乙方对承包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乙方放水发电应服从甲方水库运行调度,如遇停机无发电,也应放适当流量的水,保证下游农田灌溉。乙方不得擅自启闭水库放水闸、违章操作,否则应承担水库安全责任。
5、乙方在实行承包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承
6、如乙方要技改扩容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并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承包期满后所有设施含技改新增的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
7、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电站产权所有制不变、法人不变,所有与电站有关证照及年检等事项由甲方负责。承包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
8、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可另行协商。
9、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承包物转承包或承包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乙方对水电站进行技改或扩建,新增设施、设备在承包期满后归甲方所有,并确保该水电站能正常运转。
12、合同期满,若甲方要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
13、乙方应注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14、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和维护,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人员对承包标的进行清点并列出详细清单,双方代表签字后交接,《岭埔水库水电站承包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乙方转让、转租、转包的全部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6、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权或暂停乙方经营权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7、乙方应接受华安县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18、乙方在技改及经营过程中,须和第三者发生关系的,应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19、乙方在技改及生产经营中若与他人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与招标单位无关。
20、乙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违约责任:①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抵扣应向甲方上缴的电量作为补偿。②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承包费,逾
2、解决争议办法: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本合同共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存档肆份。 甲方:华安县水利局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电站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使 运行和安全保障,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发电量,经研究决定,以承包电度给乙方运行管理的方式进行承包,具体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以电站发电量(高压计量有功电度为准)计算为运行,看水工资及管理费用。以每度 元计算,承包给乙方。
二、炭刷及炭刷架、保险器、灯泡及灯头、变压器及轴承用油、电话费、擗水水渠和管道。耙水渠耙前池坝头、补水渠、更换钢丝网、钢丝刷、看水工具、一般维修、厂房及宿舍的四周卫生均由乙方负责。除以上小配件之外非人为机械故障维修配件由甲方负责。
三、如有人为造成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首季度应留押金4000元,待期满后退还。其余工资每季度支付,承包期满后付清。
五、承包期限:四年制。
六、电站补贴首次修补水渠经费 元。
七、承包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电站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乙方为龙岩坑口火电厂综合检修车间和消防中心水电工程包工方式向甲方承包,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 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龙岩坑口火电厂
2、 工程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
3、 工程内容:龙岩坑口火电厂综合检修车间和消防中心水 电工程
4、 开工日期:20xx年10月5日,并以此作为本合同项下工程计算
二、 合同价格
1、 综合检修车间贰仟壹佰壹拾壹平方米,消防中心壹仟叁佰捌拾
2、 甲方以包工方式包给乙方,每平方米人民币拾贰元整。
3、 工程款总计:人民币肆万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整。
三、 付款方式
1、 工程封顶,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2、 管、线接完,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百分之三十。
3、 工程峻工后,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百分之三十,剩百分之十经验收后,应一次付清给乙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 年 月 日起经甲乙双方协议签字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