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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企业合作协议

2024-04-15 12:19:08实用范文

正规企业合作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新能源材料的研发、生产经营等事宜等达成协议如下:

一、 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 。

(二)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__________ 。

(三) 合作事宜及职责划分

甲方、乙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现就学校服务网站研发、生产经营有关事宜,自愿结成普通合伙关系。具体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甲方负责项目开发、项目攻关、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规模适宜的技术服务团队。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甲方对技术团队核心成员的选聘事宜需经乙方同意。

乙方负责企业资本投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的外事协调处理事宜,是合作组织的法人代表,甲方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二、出资形式

(一)甲方以知识产权出资,并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出资线上平台第一年配置预计费用。

①云服务器费用第一年运营6000元/年

②系统第一次购买版本43800元

③技术维护2人员:__________13800元/月

④微信公众号认证(小程序)年费300元一年

(二)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 _____万元;

三、股权比例及利润分配

(一)甲方持股30%,享有股权对应比例的分红。

(二)乙方持本合伙企业股份的70%,享有股权对应比例的分红。

(三)项目运营中后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当增加资金投入或引入外部资本,并以当期项目估值确定股份比例,第三方所占股权比例按照甲乙双方所占比例稀释,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股权分配协议。

四、合伙责任承担

(一)若因产品经营或市场变动等原因或其他市场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司亏损,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其他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合作期限内的重大事务处理,如骨干人员的选聘、公司财务制度、对外投资或外部资金注入等工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所需费由公司承担,费用的用途应予以明示,各方均享有知情权。

六、研究开发性项目申报与相关事项约定

公司对外研发性项目申报、技术服务均有由项目技术团队共同完成;

合作期限内技术团队取得的相关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予以激励性奖励。

以公司名义申报的各级政府研究开发性项目经费(含技术补贴性奖励),在扣去相关成本费用与支出后,盈余部分60%归甲方所有,40%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所持有部分奖励具有二次分配权。

六、合作期限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从账务中支取、借支款项,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做出的民事行为或以合作组织名义,实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与合作组织的其他方无关。一方更不得因己方原因使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受损。

七、退伙约定

关于入伙与退伙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伙,如确有它因执意退伙,需以当期公司的财产状况减除甲方投资成本后的现值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按退伙人所持股份 %进行现金结算(因退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结算)。一方退出后空余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有偿持有权。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方如果单方面终止与甲方的,另找其他互联网服务平台,乙方除全额支付甲方出资外,还应承担甲方出资300%的违约金。

八、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诸 法院。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经合作三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正规企业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xx] 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xx]1号)文件精神,为了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为企业定向培养高技能、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了进一步发挥甲乙双方的办学优势,经甲乙双方多次研究协商,就“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试点项目”达成以下合作办学协议:

一、合作方式

1、根据企业用人需要,为乙方定向培养高级焊工。

2、甲方负责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教学计划,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学实施方案和统一的教学组织模式。

3、甲方与企业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在整个实施性教学过程中,乙方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企业文化、技能操作等)出发派资深专家到校授课。

4、学习合格的毕业学生优先给乙方企业挑选。

二、合作专业:高级焊工校企合作三、生源组织

1.参加该试点项目的招生工作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统一组织。乙方根据本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定向培养计划并协助甲方制定招生宣传。

2.学生经过体检、考核合格后由航空技校会同合作企业面试,符合条件者录取。

四、教学模式与培养目标

1.甲方与乙方共同和企业研究制订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2.学生第一年的教学工作,由甲方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学生第二年的教学工作,由甲方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双元制”教学模式与合作企业共同组织实施。甲方负责教学和教学组织,企业负责学生的企业所需技能培养,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同时得到企业的文化、技能指导,既能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又能使学生所学贴近企业需求,毕业时达到中等熟练程度的蓝领专业技术人员水平。

五、教学组织方式

1、学生前两年在甲方完成理论文化课的学习,由甲方组织实施;学生第三年由甲乙双方

在学校完成专业课和技能课的学习与培养。

2、学生学完四年后,甲方安排学生考取与职业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3、四年后经企业面试合格的学生,进驻企业顶岗实习,甲方负责顶岗实习跟踪管理。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该试点项目有关文件的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调查确认后,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终止协议。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3.协议到期后,续签及有关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协议无法执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正规企业合作协议 篇3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伙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六条本合伙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普通合伙)

第四条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

第六条合伙经营范围:(备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合伙协议中的经营范围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制定合伙协议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住所:

第八条合伙人共出资: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备注: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备注: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备注:合伙人也可以在入伙协议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解散与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6、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7、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伙

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备注: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也可另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全体合伙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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