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_________,《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_________号或房产证号_________的住房(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4.95‰(上浮或下浮)15%执行,执行利率为4.2075‰,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第六条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1次以转账形式划入(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180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其他:
第八条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为以下第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4、当贷款人因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权时,保证人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贷款人行使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的价格回购借款人房屋,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保证人(盖章)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
如何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篇2
编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___
1.2借款金额: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____________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年季月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并在__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5.1还款来源为____________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__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担保
6.1本借款由_______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约定事项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
8.3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8.4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______%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______%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其他事项
10.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签署
如何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____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____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
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第八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后的____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