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二手房《房屋》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份,乙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份 证 :
年月日
2024年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篇2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用人单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2)存档费用由乙方负担。
(3)住房公积金于年 月 日(封存或转出)。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交接程序及内容:
(1)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工作人员。
(2)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3)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乙方及时完整的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4年个人解除相关合同 篇3
反诉原告: 李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
反诉原告: 陈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
反诉原告: 皇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
反诉被告: 梅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 省 县 镇 村。
反诉被告: 陈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 省 县 镇 村。
反诉被告: 陈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所为 省 县 镇 村。
反诉原告就 民三初字第 号一案,对反诉被告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6.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陈 、反诉被告在上海智恒房产居间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人民币82万元价格购买甲方名下位于上海市 区 路 弄 号 室房屋。该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乙方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 万元;第二期购房款乙方以申请银行贷款人民币 万元整形式支付,同时约定如贷款不足部分则用现金补足,并在过户当天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以及约定乙方贷款审核通过须在本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办理完毕。此后,反诉原告李 代为收取房款人民币 万元。
该买卖合同第六条规定在20__年 月 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该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买方的违约责任即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逾期超过10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总房价2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如逾期超过20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陈 为改善居住房屋条件,在同一中介居间介绍下反诉原告李 、案外人张 双方订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 万元价格购买张 名下房屋。该买卖合同付款协议约定反诉原告李 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55万元整,并办理过户手续。在 年1 月1 日后,反诉原告李奕一直通过智恒房产催告反诉被告办理过户及付款手续,但反诉被告一直未通过银行贷款审核,反诉原告曾通知反诉被告1 月1 日为最后付款期限,否则反诉原告将解除买卖合同。此后,反诉原告因支付张为平 万元房款无力承担陈根宝医疗费,直至 年 月 日,在中介建议下反诉被告支付了人民币 万元,但反诉被告仍未无力全额支付第二期购房款。 年 月 日,陈 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年 月 日及14日,反诉原告李 收到张为平《解除合同通知》。 月 日,反诉原告李 约反诉被告在上海智恒房产平利店见面,将该《解除合同通知》交于反诉被告通知其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反诉被告提出愿意做房价补偿又反悔。 年 月 日,反诉原告李 被解约,承担中介费人民币1.6万元。此后,案外人张 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另行出售该房的价格为到手价人民币99万元。该房屋的另二位继承人得知后,亦不同意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欲继承该房屋并继续居住该处房屋。因此 年 月 日,反诉原告委托律师发函通知反诉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挂号信回执显示,反诉被告于 年 月 日签收该解除函。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反诉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九条及付款协议和补充条款的约定,反诉被告最迟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贷款审批手续,若贷款不足或未成功,应以现金方式于该日前补足。而反诉被告自称 年 月 日才完成贷款审批手续,系严重逾期违约,已经符合该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行使了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权,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可以同时主张房价款20%的违约金。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员工:
被告:
年月日